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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傷害

僱主需提供工作安全

2025-06-18

一名裝修工人於商場工作期間從吊船墮下受傷,遂入稟控告商場業主疏忽,未有提供安全工作環境及妥善監管分判商的高空作業安排。

 

被告辯稱工作由承判商負責,自己無需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作為業主對商場有基本的安全監督責任,應確保其分判商採取適當安全措施,因此裁定被告疏忽成立。

 

惟原告亦未有充分注意自身安全,法院按共同過失原則減低其獲賠金額。

 

案件強調業主即使非僱主,亦需保障場地工作人員的安全。

담당변호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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