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傷害
交通意外中出現的共同過失
2025-06-18
原告在駕駛電單車時在交叉路口被被告黃志明駕駛的私家車撞倒,造成多處骨折及永久傷殘。
原告控告被告未遵守交通規則,駕駛時未留意來車,且未在交通燈號轉黃時停止駛出。
法院認為,被告有疏忽駕駛的責任,尤其是在轉黃燈時仍駛出,未顧及其他交通狀況。
然而,法院亦指出原告未完全減速,對事故負有一定的責任,適用共同過失原則,最終裁定責任按95:5分擔。
原告獲得醫療費、收入損失及痛楚補償等賠償。
該案強調了交通意外中疏忽駕駛與共同過失的法律責任,也提醒駕駛者在路上應謹慎駕駛,減少事故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