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法庭對扣留子女的零容忍態度
2025-06-18
在一宗離婚案件中,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命令被告母親支付原告父親因其申請發出沒收令狀的許可而產生的費用,
此前她未能在 2018 年前往克里米亞度假後將他們的女兒送回香港。
法院認定,母親單方面決定將孩子留在香港境外約五年,這迫使父親採取法律行動。
法院駁回了母親的論點,即父親的行為導致了法律費用,並且她有權在父親遵守先前同意令的財務條款之前扣留孩子。
法院強調,扣留子女是解決家庭糾紛的不可接受的手段。
母親被勒令支付港幣 660,000 元的費用,從以她的名義出售房產的收益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