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視法庭
藐視法庭的要素
2025-07-18
在《律政司 訴 許智峰》(HCMP 830/2021)一案中,雖然許智峰面對四項刑事指控,但法庭仍准許其有條件的保釋,包括須承諾如期出庭,以及如欲離境參與公務活動,必須於出發前最少72小時向警方提交詳細行程表,並獲批准方可外遊。
其後,許接獲前往丹麥出席活動的邀請,其代表律師向法庭申請解除旅行限制。在提交相關行程資料後,申請獲法院批准。然而,被告未有如期返港應訊,法院遂對其發出拘捕令。
律政司其後就事件要求法庭判斷許是否干犯藐視法庭,並指許提供虛假資料,並在明知有責任出庭的情況下選擇潛逃,行為除構成藐視法庭外亦屬妨礙司法公正。
法院指出,藐視法庭的舉證標準要求控方證明有關行為可能干擾司法程序的運作。單是缺席聆訊未必構成藐視,必須同時存在其他會損害公眾對司法制度信心的行為。
最終,法庭認為被告故意提交虛假資料,並與他人合謀逃避法律程序,有清晰證據顯示其意圖欺瞞司法機關。經審訊後,法院裁定被告藐視法庭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