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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傷害

乜係人身傷害?

2025-08-04

人身傷害法律簡介

 

在香港,若一個人因他人的疏忽而受傷,該受害人有可能根據侵權法提出「人身傷害」索償,通常分爲責任原則(Liability)和賠償金額考慮因素(Quantum)。

 

常見例子

1.       交通意外

如一名行人被疏忽駕駛的司機撞倒,司機便有可能對該人承擔法律責任。

2.       工傷事故

工人在工作期間因安全措施不足而受傷,雇主如未有履行僱員補償責任或未提供安全環境,可能須承擔民事責任。

3.       濕滑地面跌倒

顧客在商場或餐廳因地面濕滑而滑倒,若業主未有適當警告或清理,或會被追討損害賠償。

4.       醫療疏忽

醫生或醫護人員若提供不當診治導致病人受傷或惡化,病人可考慮提出醫療疏忽索償。

5.       動物咬傷

若狗隻無人看管並咬傷途人,狗主或需為受害人提供賠償。

 

A. 責任(Liability)

責任的核心是要證明對方存在「疏忽」(Negligence),即對方對受害人有法律上的「謹慎責任」(duty of care)及該責任被違反,直接導致受害人受傷或損失。如能證明對方的行為或疏忽是主要或實質原因(causation)造成損害,便有可能成立法律責任。

 

B. 賠償金額(Quantum)

一旦責任成立,法庭會考慮不同因素以決定賠償金額,包括:

-          醫療費用(包括將來治療);

-          收入損失(例如因傷未能工作);

-          痛苦與精神困擾;

-          期傷殘或失去生活質素;及

-          輔助工具或看護開支。

法庭會參考《香港人身傷亡索償案例指引》以確定適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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