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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專欄

刑事上訴

可以點喺一單刑事案件上訴?

2025-09-19

刑事案件中刑罰上訴的法律程序與原則

 

在香港,針對刑罰提出上訴的程序,會因案件所屬法院而有所不同。以下將簡要概述在裁判法院、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原訟庭三者之間的刑罰上訴制度及法理原則。

 

不同法院的刑罰上訴程序

1. 裁判法院的刑罰上訴

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13(1)及(2)條和第114條規定,被告無論是否認罪,若不服裁判官所判處的刑罰,均可就刑罰部分提出上訴,無需事先取得上訴許可。惟上訴人須於裁判官作出刑罰命令後14天內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按照《裁判官條例》第118(1)(e)條,此類上訴通常由高等法院原訟庭的一位法官審理。此外,如裁判官在法律觀點上出錯,或作出超越其司法管轄範圍的裁決,被告亦可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05條以「案件呈述」(case stated)的方式提出上訴。然而,「案件呈述」多由控方提出,而辯方一般會依第113條途徑上訴。

 

2. 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原訟庭的刑罰上訴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G條,任何經公訴程序定罪的人士,有權就所判刑罰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與裁判法院不同,該類上訴須先取得上訴許可(第83條(1))。根據第83Q(2)條,有關申請須於判刑後28天內提出。

 

值得注意的是,《裁判官條例》第113(2)條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G條皆訂明,若某項刑罰為法律所規定之固定刑罰,則不設上訴權。例如,《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條列明謀殺罪的法定刑罰為終身監禁,故無權就該刑罰提出上訴。

 

刑罰上訴的原則與審視標準

雖然《裁判官條例》第119(1)(e)條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3)條賦予上訴法庭酌情權,可撤銷或改判下級法院的刑罰,但上訴法庭對此權力運用極為審慎,避免過度干預原審法官的判刑裁量。

 

正如英國最高法院前首席法官 Lord Lane 在 Attorney-General's Reference (No.4 of 1989) 一案中所言:「判刑是一門藝術,而非科學」,原審法官才最能全面掌握案件背景並權衡各種因素。由於上訴法院未能直接觀察證人舉止和庭上氛圍("does not have the advantage of seeing and hearing the witnesses"),一般不會輕率介入原審刑罰。

 

香港終審法院亦明確指出,上訴庭在審理刑罰上訴或覆核時,其角色僅為審查判刑是否出錯,而非重新主導判刑決定。換言之,上級法院不會僅因認為另一刑罰更合適而隨意改判,除非該刑罰明顯過重、過輕或在原則上存在錯誤。

 

如需就刑罰上訴提供法律意見或協助,請及早聯絡本行安排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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