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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令

喺監護令下可唔可以帶小朋友離開香港?

2025-08-29

在監護令下帶同子女離境:法律原則與實務建議

 

在父母離婚後,關於子女的安排往往成為雙方關注的重點。其中,常見的擔憂是其中一方會在未經通知下擅自帶同子女離開香港,包括短暫旅遊和永久性搬遷。

 

監護令下的出境限制

在香港,法院頒布的監護令通常會加入出境限制條款。根據這些條款,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帶同子女離境,除非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之一:

-          取得法庭的許可;或

-          獲得對方書面同意,並承諾於指定時間內將子女帶回香港。

這項安排旨在保障雙方的監護權及子女的穩定生活環境,防止單方面作出對子女長遠發展不利的決定。

 

暑期與短期出境:預防爭議的方式

學校假期期間,雙方父母可能會希望帶子女出國旅行,但若缺乏事前溝通,那是非常容易引發爭拗地。當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庭申請來解決,但那絕對是費時費錢。

為簡化程序,在監護令中加入一項「一般旅遊同意條款」是一個很好的辦法。這些條款可以容許父母在取得對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於假期期間帶同子女短期出境,但須訂明出發及回程日期,以保障對方的知情權與探視權。這是既靈活又具透明的安排,可以減少不必要的法律糾紛,亦可以增加親子時間。

 

永久搬遷:須經法院批准

倘若其中一方希望永久搬離香港,無論是因工作、再婚或其他原因,即使其擁有主要的照顧及管束權,仍須向法院申請許可。

若另一方反對,法院將審慎考慮雙方的立場,包括女與雙方的情感聯繫、監護方的生活安排及搬遷原因是否合理、是否有具體計劃讓子女與留港一方保持穩定聯繫,和子女的福祉與穩定性。

法院原則上會尊重主要照顧者的合理搬遷安排,但始終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量。

 

溝通與法律建議是關鍵

無論是短期外遊還是永久搬遷,父母雙方都應保持清晰的溝通與合作精神。同時,在涉及跨境安排時,及早尋求法律意見可避免誤解與潛在法律風險,確保所有安排皆符合法律規定,亦符合子女的最大福祉。如有任何疑問,歡迎預約我們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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