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
點樣展開民事訴訟?
2025-09-19
香港民事訴訟制度101
在正式開庭審訊之前,雙方當事人會透過書面方式進行陳述,這些書面文件稱為「訴狀」(pleadings),用以整理及交換彼此的主張與抗辯意見,是香港民事訴訟的重要程序之一。
常見的訴訟文件包括:
- 傳訊令狀 (Writ of Summons)
- 申索書 (Statement of Claim)
- 抗辯書 (Defence)
- 答辯書 (Reply)
當中,以傳訊令狀最為重要,它代表訴訟程序的啟動,分為以下兩個階段:
1. 向法院存檔;
2. 將副本送達被告。
值得注意的是,一旦傳訊令狀於時效期屆滿前成功提交法院,該訴訟即視為及時提出,能有效中止時效的計算。即使實際送達發生於時效期過後,只要在一年內完成,仍具法律效力。
舉例:
若某申索的時效於 2024年7月22日 屆滿,原告於2024年 7月21日 向法院提交 Writ,而實際送達被告的時間為 2025年7月18日,該訴訟仍屬有效。
但若未能於提交後一年內完成送達,則必須重新入稟,而屆時如時效已過,將無法重新提出該申索。
訴訟文件的提交時限
每份訴狀均需於規定時限內提交。其中一個較為特別的規定是,高等法院於每年8月份視為「暑期休庭期」,計算時限時須扣除該月份的日數。但由於存在不少例外情況,故建議當事人務必就具體情況諮詢專業法律意見。
訟費擔保
由於香港的律師費用較高,為了防止濫訴及保障無辜的被告,法院有權要求外籍原告在訴訟展開前預先繳付被告可能的訟費(即訟費擔保)。
在香港,一宗普通民事訴訟可能持續超過一年,所需預繳金額可能由數十萬至數百萬港元不等。
這種命令並非自動頒下,必須由被告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會考慮以下因素:
- 原告勝訴的可能性;及
- 被告所持立場的合理性。
在考慮以上因素後,法院才會決定是否下令原告需提供訟費擔保。
因此,雖然並非所有外籍原告都會被要求繳納訟費擔保,但在入稟前,建議審慎評估自身申索的合理性與勝算。
如有任何有關疑問,歡迎與本行預約諮詢。
